本報訊利用職務之便,以政府采購為由,北大藥業(yè)公司駐浙江辦事處主任李耀文伙同仍在逃的戴潔將以政府采購價購得的藥品私自轉售,共計獲利130萬余元。因不服一審判罰,李耀文提出上訴。今日,本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
2004年,李耀文入職北京北大藥業(yè)有限公司,隨后,他被任命為駐浙江省辦事處主任。2005年10月,李耀文從北大藥業(yè)公司離職,戴潔由李耀文推薦,接任他的職位。2009年,北大藥業(yè)公司在浙江省政府采購中中標,公司生產(chǎn)的斯利安葉酸片成為了政府采購藥物。2011年,戴潔聯(lián)系到李耀文,說自己手頭有一大批存貨壓在倉庫了。這批藥品進貨價是政府采購價的藥品,遠低于市場價。
根據(jù)政府采購合同,北大公司應該直接與浙江的公立醫(yī)院簽訂合同,并通過配送公司進行藥品配送。嘉興盛康公司就是配送商之一,這30萬瓶藥就存放在嘉興盛康公司。于是二人商量后,李耀文以北大公司浙江地區(qū)經(jīng)理的身份,和戴潔一起聯(lián)系了藥品銷售商,私自將藥品轉賣,轉手價達到了采購價的5倍有余,銷售行為完成后,兩人獲利130萬余元。隨后,戴潔給了李耀文30萬元。
經(jīng)過審理,一審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李耀文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而同案犯戴潔仍在逃。
一審宣判后,李耀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他認為,這批藥品的申請是戴潔完成的,在整個事情中他是從犯的地位,一審對他的量刑過重。
“我參與了這個過程,也拿了錢,我有罪。”法庭上,李耀文稱自己認罪,但對案件的事實,他的表述卻有了變化。李耀文表示,他沒有參與全部的藥品轉賣過程,只是陪同戴潔去過一次對方公司。“就是在銷售的過程中我參與了,申請藥品和收款我都不知情。”
辯護人表示,李耀文在案件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為從犯。并且案發(fā)后,李耀文已經(jīng)退賠了30萬元涉案款,望法院從輕、減輕量刑。而公訴方認為,李耀文與戴潔系共同犯罪,本案一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本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