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18日消息,近日,浙江溫州永嘉縣法院宣判了一起餛飩中摻硼砂的案件。丈夫林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妻子林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8000元,并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與食品生產(chǎn)、銷售有關(guān)的活動。
據(jù)了解,自從2006年以來,林某、林某某夫婦在永嘉縣黃天街道千石大街開了一家餛飩面館。2011年后,為了提升餛飩的口感來吸引顧客,林某開始在制作餛飩皮的過程中摻入少量硼砂,并由林某某在店中銷售。
今年2月28日,民警檢查該餛飩面館,于現(xiàn)場查獲硼砂疑似物4千克,并抽樣扣押了部分餛飩和用于做餛飩皮的面粉。經(jīng)檢測,查獲的硼砂疑似物的紅外光譜圖與紅外光譜標(biāo)準(zhǔn)圖庫中的四硼酸鈉(硼砂)相吻合;查獲的硼砂疑似物、餛飩及面粉中均檢出硼,含量分別為每千克110000毫克、每千克180毫克、每千克0.18毫克。
據(jù)悉,法院認為,林某和林某某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以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結(jié)合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以及家里有個身患癲癇的孩子等情節(jié),遂作出上述判決。